近日,兴和县人民法院驻交警队调解中心,通过网络平台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从针锋相对、难以调解到平心交谈、达成协议,均对特邀调解员、退休法官梁太宝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和感谢。
原告郝某红、郝某峰与死者郝某亮系父女关系,原告郝某与死者郝某亮系叔侄关系,郝某亮一直由侄儿郝某照顾。2024年5月20日,郝某亮骑乘电动三轮车与被告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郝某亮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郝某亮与陈某二人过错相当,应各自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决定进行诉前调解。考虑到郝某峰(原告之一)和被告保险公司在外地,调解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线上调解。经过释法析理,耐心专业的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数额,被告陈某对于赔偿金额无异议,但其他两位原告在调解室情绪较为激动,郝某红、郝某峰不同意给付死者侄儿郝某赔偿款,认为她们才是第一继承人。郝某称郝某红姐妹俩从小离家,作为女儿并未尽到赡养义务,而自己一直在村里照顾叔叔,理应分得赔偿款。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调解员从情理与法理角度入手,向当事人明确了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第一继承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解决的优势,并反复强调了“家和万事兴”,亲情的珍贵,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郝某红与郝某峰各分得赔偿款69000元,侄儿郝某分得赔偿款121155元,由侄子郝某负责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
事后,调解员进行了回访,了解到双方的赔偿款均已履行完毕,纠纷当事人均对本次调解工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