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成为高发刑事犯罪,仅我院受理的“帮信罪”就有30余起,犯罪分子以“我只是想帮个小忙”“我只是想干个兼职”“没想到会犯罪”等侥幸心理,每天轻松拿点“好处费”,看上去只是帮个忙的“小事”,实则是摊上了违法犯罪的“大事”。
在我院审结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在网吧内看到一则广告,了解到出租个人身份信息可以赚取报酬,便添加了小广告上的微信号,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仍将自己的电话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洗钱,非法获利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参与非法活动。同时,如发现身边类似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