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兴和县人民法院向何某某诉杨某离婚一案当事人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由我院发布的全市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何某某曾于2021年8月份以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然而原、被告间情感始终无法修复,双方感情冷淡,婚姻状态已名存实亡。故原告何某某于1月4日再次诉至我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兴和县人民法院参照相关案例和法律文书,特制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承诺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共同送达,并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我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将对今后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深刻影响。今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均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新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据。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形成诚信之风,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大大减少社会矛盾,进一步消弭社会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