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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法院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今天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05-05 14:50:34 打印 字号: | |
  2019年4月16日,兴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左某等十人开设赌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兴和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办理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兴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兴和县扫黑办各成员单位代表、被告人家属及其他群众到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初至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胡某甲、左某连续在兴和县张皋镇的北山沟里、宇县营村的山上、六道沟村西面小树林等地方多次提供场所、组织参赌人员以“掏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达十次,每次组织参赌人员约为10-20人,并先后雇佣被告人胡某乙、梁某某、南某某、张某、徐某、孟某某、常某某七人负责在赌场周围放风。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左某先后共获利一万七千多元,三人进行分红,并给放风人员发放报酬。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左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开设赌场,被告人胡某乙、梁某某等七人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为获利仍受雇为赌场放风,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乙、梁某某等七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甲、左某、南某某、张某、徐某、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主动投案后,又将被告人南某某、张某、徐某劝说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南某某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常某某抓获,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胡某乙、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坦白。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等刑罚。

    我院宣判的该起涉恶案件,既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又对社会群众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同时表明我院对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态度。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依据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四个意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精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高办案质效,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责任编辑:兴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