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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全区法院庭审公开工作常态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31 23:23:44 打印 字号: | |

兴法审发(201825

 

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全区法院庭审公开工作常态化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推进全区法院庭审公开工作常态化的通知》文件转发给大家,请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好在互联网进行庭审公开工作。

 

兴和县人民法

0十二

 

主送: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抄送: 巴雅尔院长及各党组成员、各庭室成员 存档(三份)

 

自治区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法院庭审公开常态化的通知

内高法[2018]17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全区法院庭审公开工作常态化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

庭审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继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之后大力推进的第四大司法公开重点工作,中国庭审公开网是全国法院统一的公开平台。全区法院已经通过内蒙古法院司法公开网链接的方式全部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根据最高法院工作要求,公开开庭案件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应进行直播。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动全区法院庭审直播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总结庭审直播工作开展以来的做法和经验,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现就全面推进全区法院庭审公开工作常态化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庭审直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区各级法院要把庭审直播工作纳入到推进司法改革的全局中来谋划,充分认识到庭审直播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庭审直播是深入贯彻司法为民、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努力把庭审直播建设成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相沟通、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

二、进一步强化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力度。近年来,在高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全区各级法院庭审直播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庭审直播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有的法院至今仍未启动此项工作,各地法院工作进展也极不平衡。全区法院要切实加大庭审直播工作力度,不断增加庭审直播数量。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敢抓敢管,亲自部署,严格按照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2018年实现每一名员额法院均有直播案件,2019年实现依法公开开庭的案件原则上都进行庭审直播。各院院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庭审直播,凡是院领导主持公开开庭案件的庭审活动,原则上都要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以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要严格把控。要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不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必须填写《申请庭审不直播案件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附卷,并报审管办备案。同时不公开的案件要全程录音录像,保存电子档案。

四、自治区高院建立庭审直播工作的专项通报及考核制度,将庭审直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集体、优秀法官等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庭审的规范化和实质化,约束法官注意庭审的形象和礼仪,提升司法裁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五、所有在互联网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需依照以下操作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在确定案件需要庭审直播后,通过庭审公开网站、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和自治区高院内网发布案件庭审直播预告。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在办案平台完成预定法庭操作后,庭审直播系统将自动通过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官方微博、微信和自治区高院内网发布案件庭审直播预告。

(二)直播庭审本着“谁直播,谁负责”的原则,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书记员负责直播操作。

(三)直播前,书记员负责检查庭审设备、声音、图像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及时与技术部门联系解决。

(四)庭审开始时,书记员负责打开科技法庭系统和庭审直播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自动进行。审判长宣布休庭、闭庭后,书记员负责关闭庭审直播系统。

(五)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不适宜直播的特殊情形的,审判长有权决定中止庭审直播。书记员根据审判长的指令,进行中止庭审直播的相应操作。

中止直播的事由消除后,审判长应当指令书记员恢复庭审直播。中止直播的事由无法消除,或者庭审出现确不适宜继续直播的情况,审判长有权决定终止庭审直播,并立即通知本院信息部门。信息部门指导技术支持单位即时在庭审公开网络平台发布终止庭审直播的公告,并载明终止理由。

中止、恢复、终止直播的,应当记入开庭笔录。

(六)在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操作人员、技术人员要全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注意观察上传网络的画面和声音效果,庭审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或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应同步进行特殊处理;遇到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审判长报告。

六、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庭审公开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各审判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在互联网公开庭审活动工作。要主动做好庭审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告知并引导各方支持配合法院庭审公开工作。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及被害人等的个人信息保护,对涉及个人信息、技术侦查手段等不宜公开的情节及举证质证,统筹安排庭前会议及法庭审理程序,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屏蔽。

(二)信息技术部门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为庭审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庭审公开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视频和音频的信号采集、现场协调、设备调试等技术保障和服务。可探索使用字幕同步生成技术,提升庭审直播的推广度和影响力。

(三)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通报等工作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四)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和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庭审直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法警部门要维持庭审网络直播的现场秩序,保障庭审网络直播有序进行。

 

附件:___人民法院申请庭审不直播案件审批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81

 

 

___人民法院

申请庭审不直播案件审批表 

  

 

   

 

  

 

 

立案日期

 

开庭日期

 

 

 

当事人

 

 

不直播

 

合议庭

 

 

分管院领导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附卷一份,审管办留存一份。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