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为了方便种菜用自己承包的8亩旱田与老李承包的4亩水田进行了互换。老李将互换的八亩旱田出租给第三人刘二用于种植葵花,约定每亩400元,出租期为五年。老王知道后,认为自己是这八亩旱田的实际承包人,出租这块土地所得的收益应该归自己所以,要求老李予以返还,老李拒绝返还。于是老王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互换行为无效,并要求老李返还出租款。近日兴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三十二条之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承包土地经营流转的权利。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老王和老李为了方便土地耕作自愿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承包的土地互换后,原来该土地的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是对换来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所以老李将换来的土地再进行符合法律允许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符合法律的规定,当然享有流转该土地所产生的收益。
对老王提出的双方没有签订土地互换转让合同,且没有向发包方备案,所以土地互换行为的无效理由。法院认为虽然《土地承包承包法》规定土地进行流转应该签订流转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老李和老王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该合同成立并有效。向承包方备案不是土地互换的成立要件,备案程序的设置只有一个公示作用。所以依法应该驳回原告老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合法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