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民间借贷的案件增多,都是实际借款人把钱用了,无力偿还借款而逃跑,原告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竟然也不知道借款人的去向。
近日,兴和县人民法院法庭第二团队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马某某(实际借款人)与被告袁某(担保人)是朋友关系,被告马某某急需用钱,而向小额借款公司贷款必须有担保或抵押才能贷款,于是被告马某某就找到了袁某作为担保人,向小额贷款公司贷了50000元,当时被告袁某说我们是朋友关系,上面的具体内容也没有仔细看,就签了字。由于袁某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担保人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直到被告马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袁某,等法院的传票送到了袁某手中,袁某才恍然大悟,而马某某早已逃跑,所借的款项也将由他来偿还,庭审中,通过法官给他讲解法律知识,他才知道担保人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才导致这种结果。最后,袁某只好和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袁某自愿偿还借款。
武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