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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为表敬意与顾客饮酒,后因颅脑损伤而死,责任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8-12-12 10:20:57 打印 字号: | |
  2018年5月15日,兴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该案件经过承办法官一个月来对双方当事人的耐心劝解,最后以补偿25000元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事故由来及事实:被告赵某某、武某某等六人于2015年1月5日晚上在死者温某某的饭店就餐,就餐完毕离开后,温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乌市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49号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2mg/100ml。为此,四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进行赔偿。

    我团队受理该案后,于2018年3月12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庭审,承办法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温某某的死亡后果与六被告就餐饮酒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原告因要与被告打官司一直未将死者安葬。介于这一事实,因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深深明白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庭后,承办法官抓紧时间天天给原告、被告不断的打电话讲解法律法规,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一个月的耐心劝解,最终因工作措施得力,政策法律宣讲到位,痛失亲人的原告方平复了激动的情绪,克制行为,正视事实,不再漫天要价。被告方最后也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以安慰死者家属。

    该案经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居中协调“攻关”,最终让双方当事人平复了怒气,安慰了死者的家属,也帮被告解决了纷忧,彻底的、实际的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乔海静
责任编辑:兴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