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兴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因某矿山开矿时将其埋在矿山附近儿子的坟墓毁坏,尸骨找不到为由,多次越级到北京走访。2012年10月经各级政府研究决定,并征得郭某某本人同意,一次性补偿被告人郭某某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共同签署了《停访息诉协议书》,信访事项依法终结。被告人郭某某在领取补偿款后,仍缠访不休。2011年7月4日至2017年12月13日,到北京市非信访区域走访高达289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训诫共计10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兴和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共计3次。2013年7月30日起,每逢国家及自治区重大会议和活动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到北京市、内蒙古重点非信访区域走访,并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现金。
2017年3月份,在国家召开“两会”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再次滞留北京市并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区域走访,某某镇派工作人员前去接访,被告人郭某某拒不配合,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现金,并数次到某某镇政府吵闹,辱骂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地方政府工作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超出了表达合法诉求的范围,而是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以强拿硬要的方式索取公私财物,满足一己私欲,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月26日,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某某不服上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郭某某涉诉信访案件事由已经过有关部门处理,但其仍以此为借口多次到北京非信访重点区域走访,拒不服劝访安排,并到政府机关辱骂工作人员,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反映问题的界限,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维持了兴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应讲规则、守法律,依法上访、文明上访,若以非法手段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以此来牟取私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李月梅、陈晓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