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院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原则
本院车辆管理实行由执行局与办公室分别管理(具体分管细则见附件)。办公室对本院所属车辆的维修保养、年检保险负全面的管理责任。各部门因公务用车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交由执行局与办公室安排。
二、公务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的;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
3、自治区、市、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的;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的。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执行局或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否则后果自负。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如实填写派车单后由执行局或办公室派车。
3、外勤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凭《出差审批表》(跨县出差的《行车证》、《车辆保险卡》随车出行)到执行局或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后将车辆停放在法院院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执行局或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自家住所。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地方、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外勤用车须提前一天与执行局或办公室联系,执行局与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工作日期间在区内出车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派车申请单,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出乌兰察布市范围内及河北尚义、天镇等200公里以内,由分管院长审批,其余由院长审批。
7、节假日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在法院院内,特殊用车(如机要车、值班或警务用车)需经院长批准。严格按自治区高院及中院有关规定执行。
8、每天晚上所有车辆一律归院停放在本院机关院内。出长途需在外过夜的车辆要提前报告,未经批准在外过夜的车辆按私自出车处理。单位车辆外出,严禁停放在旅游景点、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
9、车辆外出回院后,一律按指定位置定位定向停放整齐,车辆一律不准压线停放或堵塞通道,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对驾驶员予以警告批评。
10、各部门必须按执行局或办公室指派的车辆司机驾驶,由司机对乘坐人员和车辆的安全负责,并报执行局或办公室备案,接受安全教育。
11、驾驶员要及时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除故障。
四、警灯、警报、警牌的使用和管理
1、非因审判、执行等特别公务活动,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2、因执行公务需使用警用设备时,一般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3、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果已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五、车辆维修
1、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修理,各部门不得自行维修。维修实行定点维修,要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经院领导同意后,办公室通知维修站,由专职驾驶员到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
2、车辆需维修时,由车辆使用部门写出送修申请单,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车况等因素,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维修项目;每车单独设立维修档案,由办公室统管。
3、维修费用必须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4、县外维修必须经办公室审查、报院领导同意。
5、维修费一律由院领导批准。批准后,均应由办公室加章送修。送修车辆需二人以上与修理厂共同议定修理价格,并签字确认,结算时凭确认书结账,每月结清一次。
六、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以不同情况处理:
1、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造成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予以辞退。
2、禁止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3、因驾驶员原因致使驾驶证、行车证等证照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方面的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自理。
4、禁止未经许可搭乘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或丢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由司机个人承担;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所有损失全部由司机个人承担。
7、因责任心不强,致使车辆缺油、缺水,造成机械总成故障甚至损坏的,追究司机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七、除上述规定外,驾驶员要做到: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行车,服从安排调度,保持车辆良好。
2、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八、其他
1、严禁公车私用。不得用公车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上放学等。
2、严禁酒后开车、开“赌气车”和“霸道车”。
3、严禁超速行驶。行驶中要严格按照公路标志所标明的速度行驶,不得超出标志速度限定。雨、雪、雾天行驶更要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九、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兴和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元月二十四日